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保單增審閱期 壽險業擬翻案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消保會要求保險公司銷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必須有三天審閱期,壽險業者表示,這可能讓消費者的保障出現空窗期,對投保人不見得有利,已準備向行政院提出反對意見。

目前保險商品已訂有十天的「契約撤銷期」,消者在十天內可自行決定是否取消投保,但因應消保會要求,金管會近期函告各壽險公司,9月1日起銷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必須提供保險契約內容,讓保戶有三天審閱期。保險業者指出,如果新增三天的審閱期,對消費者不見得有利,因為這會讓保單生效日延後三天,保障生效也會延後,如果民眾在三天的審閱期內發生意外,損失由誰負責可能產生更多爭議。

台灣人壽駐會董事林文英指出,將在行政院長吳敦義4月下旬「與業者有約」座談會提案,建議重新考慮此案。

保險業者也指出,消保會依據定型化契約規定,要求保險商品必須比照一般商品,提供三天審閱期,並不合理。

壽險人士表示,國外消保法訂定定型化契約時,多會將保險商品排除在外,因為保險商品原本就訂有「10天的契約撤銷期」。國內保險公司銷售保單時,也已援引國外做法,列入契撤期。

消保會片面規定保險商品要再訂三天審閱期,根本是多此一舉。

經濟日報 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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