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桂貞】
報稅的季節即將來臨,您知道保險也可以「節稅」嗎?其實,保險不但是民眾日常生活風險風散的工具,同樣也是節稅的利器,只要善加應用保險的稅法優惠,就可以合法省下一筆可觀的稅負。
華南產險發言人張鳴文表示,根據台灣目前的所得稅法規定,保險節稅的用途有三,分別是用在「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為華南產險整理的三大保險節稅撇步:
節稅撇步一:利用保險列舉扣除額,減輕綜合所得稅。
利用保險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是一般民眾最耳熟能詳的,也就是採用「列舉式」報稅,每人每年最高享有2萬4千元的保費支出扣除額,以一家四口為例,就有9萬6千元的列舉扣除額度,只要是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旅行平安險、勞保、農保、公保、學保等人身保險費,都可以納入;但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則可不受2萬4千元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節稅撇步二:以保險將資產轉移子女,合法節省贈與稅。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每人每年有220萬元可贈與子女的免稅額,因此,高資產及高所得者即可在這個免稅金額內,用子女名義購買生存保險,像是短年期還本型壽險、年金險等,藉由逐年的保費支出,合法移轉資產,待子女長大後領回滿期金,就可以作為教育基金或生活費,這種方式不但可以省下大筆贈與稅,且保險期間累積的利息及紅利也免納所得稅,但目前僅有壽險有此功能,產險商品則無。
節稅撇步三: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
張鳴文提到,投保人身保單時,記得要填寫「受益人」,將可避免保險理賠金變成要課徵遺產稅的標的。因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額若有指定的受益人,則不記入被保險人的遺產總額中。
2010-04-22 工商時報
2010年5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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