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27)日指出,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費時,別忘了立即向經手的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保險局在處理保戶申訴案例時,發現有消費者指稱將現金交給業務員,而業務員未將保費交回公司、私自挪用,保險公司則以消費者未能提供繳費收據,拒絕簽發保險單。
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少數業務員因取得消費者信任,在收取保費後,向消費者表示「改日再補開收據」。
小小一張收據的影響相當重大,金管會指出,日後若發生保險糾紛,若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納保費,權益將難以獲得保障。
金管會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戚、朋友或同學購買保險,消費者繳交保費時,仍應要求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即拒絕投保;另外,最好用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來繳交保費,以確保自身權益。
【2010/04/28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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