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為避免保險業務員挪用保費,金管會14日規定,7月1日起嚴格規範保險業代收保費作法,包括有權代收保費者,代收現金每張保單以5萬元為上限,以維護保戶權益。
鑑於近來屢有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收取保險費後未交付送金單或收據、或濫用送金單或收據,金管會決定訂定辦法規範。
新規定7月1日上路,包括對保險業交付送金單或收據的作法,及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代理人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的控管等,均納入規範。
重點包括明訂有權代收保費者,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時,單張保單當期保險費的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萬元;超過5萬元者,應以劃撥、匯款、信用卡、支票等其他方式繳納。而且不得以拆單或分單等方式,規避這項規定。
為避免有權代收保費者,未將代收的保費在保險業規定期限內繳回,而以其本人或他人開立的非即期支票繳納保費等挪用保費,金管會也明訂,對以支票繳納保費者,保險業應訂相關內部規定,並限制支票的發票人不能是有權代收保費的人。
有權代收保費者代收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的支票時,保險業應抽樣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聯繫保戶,通知其繳費情況。
保險業並應規定代收保費的繳回期限,若有延誤情形,應出具報告敘明原因後,主動了解並積極處理。且保險業應建置免付費電話,或在網站建立相關機制,供保戶查詢其投保及最近一期繳費狀況。
經濟日報 2010/04/15
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