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金蘭】
投保醫療險、癌症險的保戶,就醫時最好留意投保的保單條款中,有無規定「醫院」範圍;尤其是癌症險更須注意,以免保險公司不理賠。
阿美96年投保一張終身壽險,並附加防癌終身險、平安保險等附約,阿美97年間多次因癌症到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住院,接受化療;後來又因卵巢癌,分別到住家附近的兩家診所治療,98年再住進彰化基督教醫院。
阿美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只給付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的醫療保險金,另外兩家診所因非保單條款中約定的「醫院」,因此保險公司對這兩家診所的門診不願給付。
阿美的先生不服,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認為阿美已在和信醫院做了多次手術、化療,後來因體力不支,才在住家附近的診所治療,保險公司卻以「醫院」與「診所」的差別而拒賠,實在不合理。
保險公司則主張,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有一定的計算基礎,計算公式及契約條款是送主管機關核備才出單,且依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條款第2條,所稱的「醫院」是指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的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保險公司指定醫院。
保險公司認為,阿美在兩家「診所」的門診治療,因不符保單條款約定的給付內容,為公平起見,保險公司實難給付。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阿美在住家附近兩家診所做的門診治療,因不是條款約定的「醫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且保險公司提供的壽險要保書等均有記載,由於阿美就診的診所既然不是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的醫院,保險公司依約自然沒有給付責任。
提醒保戶注意,一般醫療險、癌症險的保單條款都會有就診醫院規定,尤其是癌症險,因一般診所沒有這方面醫療設備,指定醫院通常會比一般醫療險更嚴格。投保癌症險、醫療險的保戶,因身體不適或罹患癌症到醫院就診,要特別注意保單條款有關「醫院」的範圍規定。
經濟日報 2010/05/04
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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