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孟倫/專題報導
對一般民眾來說,「住院醫療險」是最基本、最容易用到,也是險種最多樣繁雜的健康險,金管會提出六大應注意事項,包括:「等待期間」不給付、理賠「給付上限」等,提醒投保人須事先了解,避免日後產生理賠糾紛與困擾。
健康險又稱為醫療險,可分為「住院醫療險」、「癌症險」、「失能險」與「重大疾病險」等多種,而「住院醫療險」是該險種最常見。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台灣雖然已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來提供民眾基本醫療照護,但由於每個人對醫療品質之要求不同。比如住院病房的選擇等,因此,消費者通常會透過商業醫療保險之運用,滿足對醫療品質的需求。尤其,民眾若是因為慢性病而住院治療,對個人或家庭都造成龐大財力負擔,也凸顯醫療險的重要性。
根據金管會最新統計,2009年我國理賠申訴案件中,以健康險比率最高,保險局曾多次接獲民眾申訴,其投保「住院醫療險」無法得到應有理賠,進而與保險公司引起糾紛。
金管會表示,國人購買住院醫療險,有六大必須注意的事項。
一,「疾病及醫院等名詞定義」:
保險局指出,消費者於投保前,必須對預計投保商品之疾病及醫院等相關名詞定義,有充分了解,以確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
二、「以住院為給付之前提」:
住院醫療保險是以住院為給付前提,消費者需明瞭其商品特性,如無住院之事實,自非屬保險給付之範圍。
三、「等待期間」:
非屬癌症或重大疾病的住院醫療保險契約,通常約定有30日之等待期間;被保險人於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責任,因此,消費者應明確知道該約定為何,避免因該期間之事故未獲理賠,而致糾紛。
四、「給付上限」:
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商品,保險公司通常於約定的限額範圍內給付,因此,消費者應知道醫療費用之給付,並非毫無限制。
五、「除外責任」:
所謂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過去曾多次發生,因消費者不清楚哪些屬於理賠除外責任,進而產生糾紛。
六、「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
被保險人之健康告知內容,為提供保險公司是否接受要保,與採何種費率承保之重要參考,因此,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並且親自簽名,以免日後衍生爭議。
吳崇權強調,對於保單條款約定有不清楚的地方,除可逕向業務員諮詢外,亦可進一步向保險公司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2010-4-12 自由時報
2010年5月16日 星期日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